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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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楠.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商,2014(45):197-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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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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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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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的民商法的文化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以及局限性,具体而言,先进性是指该文化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且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当中所体现出来的主体意识、平等观念以及诚信意识等都是其具有先进性的表现。而局限性则表现为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不够,并且对于市场经济当中所存在的社会风险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当然,即便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也并不能够否认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调节作用。本文着重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局限性两个角度探讨问题,既分析了先进性的具体表现,也阐述了出现局限性的原因以及如何克服局限性,最后期望现代民商法文化的进步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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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商法 现代 先进性 局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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