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送报期限、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