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固定资产“抵债返租”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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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文成,傅宁人.浅析固定资产“抵债返租”的会计处理[J].商业会计,19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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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文成 傅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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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洪泽县财政局、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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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不转移其固定资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资产抵偿债务并租回继续使用,称为“抵债返租”,又称“抵债回祖”。现阶段抵债返租主要发生在贷款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所以又习惯地称为“抵贷返租”。抵债返租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债务人与承租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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