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主要调整和完善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适用的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重申和规范了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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