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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合同也不能随意解除
摘    要:李某是一个具有10年以上工龄的技术人员。1999年12月中旬被某外资企业招聘录用,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2000年春节休假期间,李某驾驶摩托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小腿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2月底企业告知李某,因在试用期内发生上述事故,影响了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自通知之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表示李某属非因工负伤,企业不负担医疗费用。李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撤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企业与李某就其申诉请求事项达成共识:一是企业撤销2月份作出的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二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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