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 |
| |
引用本文: | 陆蕾.司法实践中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J].中华商标,2006(7):46-47. |
| |
作者姓名: | 陆蕾 |
| |
作者单位: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 |
摘 要: | 一、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损害赔偿”是民法上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基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损害后果表现形态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行为相比具有独特性,从而决定了侵犯商标权所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也具有其特殊性。例如:遭遇侵权后商标权权利本身的无损耗性使得传统民法上的修理、更换、重做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就变得难以履行,金钱赔偿就成为侵犯知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最基本的责任形式。
|
关 键 词: | 侵权损害赔偿 商标权 司法实践 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 表现形态 损害后果 责任形式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