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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摘 要: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关 键 词:
食品生产许可证
安全监督管理
企业质量
生产加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行政许可申请
审查细则
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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