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摘    要: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关 键 词:食品生产许可证  安全监督管理  企业质量  生产加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行政许可申请  审查细则  组长负责制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