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妥适性之研究——以《九民纪要》第97条为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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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禹彦,林德修.“支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妥适性之研究——以《九民纪要》第97条为核心[J].上海保险,2020(1):3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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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禹彦 林德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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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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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为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要约,若受要约人同意且发出承诺,则合同成立生效(梁慧星,2001)。保险合同亦是如此(韩长印,2010)。由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向保险人发出要约,经保险人审核通过,保险人再向其签发正式的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即成立生效(李志强,2016)。此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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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合同 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 《保险法》 梁慧星 保险人 保险凭证 保险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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