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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妥适性之研究——以《九民纪要》第97条为核心
作者姓名:陈禹彦  林德修
作者单位: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摘    要: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为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要约,若受要约人同意且发出承诺,则合同成立生效(梁慧星,2001)。保险合同亦是如此(韩长印,2010)。由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向保险人发出要约,经保险人审核通过,保险人再向其签发正式的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即成立生效(李志强,2016)。此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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