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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制度下防空地下室使用与管理问题探析
引用本文:王建林.现行法律制度下防空地下室使用与管理问题探析[J].城市建设,2010(30).
作者姓名:王建林
作者单位:浙江(宁波)余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规划局),浙江,余姚,315400
摘    要:通过对现行的法律有关规定的理解,投资者(非国家)对其所投资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只享有用益物权,而不享有所有权,但同时应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在此基础上,住宅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对于全体业主而言应是共用,而非共有,因此地下车住、车库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而转让的,应该是其用益物权,而非所有权.为切实保证人防工程三大效益(经济、社会和战备效益)的充分发挥,应适时地建立和完善防空地下室的相关法律配套制度.

关 键 词:防空地下室  所有权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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