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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摘    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确保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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