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然而刑法理论研究的发展使这一理论基础产生了动摇,并陷入了一个两难的悖论之中。本文以此为背景,从刑事立法根源入手,结合语言学和逻辑学对定义的规定,对犯罪现象及其概念进行分析后,认为社会危害性仅仅反映的是行为的社会属性。犯罪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仅有社会属性是不行的,更为重要的是其法律属性,在深入分析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差异后得出结论:犯罪的本质属性只能由二者的属性共同界定,即本文所说的“刑事危害性”。在此基础上简要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犯罪定义与此结论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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