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从2009年子月25日零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上调,其中汽油上调290元/吨,柴油上调18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至5730元/吨和499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油、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分别上调至6130元/吨和539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阶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下调各地汽油和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最高零售限价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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