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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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朱基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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