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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仅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摘 要: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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