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这几年,国有银行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留国家所有制形式下进行的,但在国家所有制这一前提下,国有银行的产权形式一直处于僵化、单一、模糊的状态,具体表现在:第一,从名义上看,银行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国家所有是抽象的、虚拟的,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代表,结果造成多年来谁也无法真正对银行国有资产负责,责、权、利不对称,形成所有权虚置,主体不明确,缺少“人格化”代表,第二,现在确定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为一级法人,就是说它对银行国有资产拥有法人所有权。那么,在它的背后,还有没有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如果有,又如何对法人机构实施有效的所有权约束?第三,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代表仍由政府委派,在对银行国有资产的责任、利益、风险以及营运效率、经营效益的关心程度上,同政府官员又有何不同?在这样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下,利益分配就不可能合理,银行既缺乏追求利润的动力,也没有承提资产风险的压力,行政干预、短期行为以及自身系统内不合理的利益差别等问题也就一直无法得到根本性解决,造成的负效应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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