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数据大市场下创新数据价格形成机制的政策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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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冬.全国统一数据大市场下创新数据价格形成机制的政策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3(3):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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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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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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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在我国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加快推动形成全国统一数据大市场的大背景下,如何构建适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需求的价格形成机制,成为当前经济社会改革的热点问题。本文重点探讨如何构建适配于全国统一数据大市场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发现: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可从三个层面分别加以论述:首先,数据资源化层面,数据价格形成以成本法为导向,其主要影响因素包括采集、整理、加工数据的成本,以及数据质量和数据隐私含量等方面;其次,数据资产化层面,数据价格形成以收益法为导向,重点是在明确数据用途和用量的基础上,通过交易场所或第三方机构释放数据模型贡献度等价格信号,由各方主体在充分竞争和博弈中形成价格共识;最后,数据资本化层面,数据价格形成以市场法为导向,重点围绕数据证券化和数据股权化两方面,参考技术市场等成熟经验逐步完善估值、入表、参股等相关制度体系。未来,应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和数据要素特殊规律,逐步建立并完善可以有效反映市场供需关系的数据价格生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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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据资源 数据资产 数据资本 数据要素价格形成 数据要素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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