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条 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缴交、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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