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案例分析》一文的几点补充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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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影.关于《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案例分析》一文的几点补充意见[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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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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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怀远县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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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认为,贵刊2005年第8期的《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的观点有几处值得探讨。我们知道,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情况下,由于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该文的主导观点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建议:先分配,后转让,即投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先由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以减轻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支出,从而提高税后净收益。但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处理上有值得探讨之处。捐赠资产产生股权投资准备不应作为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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