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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关 键 词:
公益性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
税前扣除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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