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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比较研究——以房屋登记为视角
引用本文:刁其怀.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比较研究——以房屋登记为视角[J].中国房地产,2009(6).
作者姓名:刁其怀
作者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摘    要:在《物权法》生效以前的房产登记中,通常情况下,不存在房屋的善意取得,因此,在房屋连环交易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基础关系如合同被证明存有瑕疵,买受人是为无权处分人,即便第三人已取得房屋的登记,当出卖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第三人已取得的房屋登记时,登记机关往往面临被动。当然,随着《物权法》的生效,不动产善意取得已为明定,上述问题已不存在,但对如何理解该制度,以及它与无因性有何区别,本文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

关 键 词:物权法  房屋  行为  不动产  生效  机关  房产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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