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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标的范围的界定
引用本文:袁森.浅谈执行标的范围的界定[J].黑河学刊,2005,2(6):89-92.
作者姓名:袁森
作者单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黑龙江,五大连池,164100
摘    要:正确理解执行标的,对强化执行行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执行标的也就是执行客体,也等于执行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的规定,执行标的包括两种,一是财物,一是行为。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非抗辩性、多样性的特征。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不作为不能成为执行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作为一种物权。但其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关 键 词:执行标的  人身权  不作为  投资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执行异议
文章编号:1009-3036(2005)06-00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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