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工商时报》日前刊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的观点认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需要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在法律建设上则体现在三个层次,一是宪法层次,即制度性、原则性的法律;二是程序性法律;三是操作性细则。李曙光认为,不论是产权界定条例,还是企业兼并条例,都应分类制定,如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民营企业产权界定、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兼并民营企业等等,都应按照不同情况有更细致的规定。李曙光指出,建设现代产权制度是改革进行到现在的一个必然选择,只有产权清晰,国退民进战略才能顺利实施,国企改制才能名实相符,民企发展才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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