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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善意取得制度
引用本文:
张瑞瑞.浅议善意取得制度[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9):45-46.
作者姓名:
张瑞瑞
作者单位:
开大学经济法专业
摘 要: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习惯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这一原则意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其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
关 键 词: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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