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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善意取得制度
引用本文:张瑞瑞.浅议善意取得制度[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9):45-46.
作者姓名:张瑞瑞
作者单位:开大学经济法专业
摘    要: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习惯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这一原则意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其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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