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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制度亟待规范
作者姓名:王强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郑州,4500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委托执行制度  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执行情况  法院执行  民诉法  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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