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认缴制下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引用本文:张平华,杨颖.认缴制下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4):40-44.
作者姓名:张平华  杨颖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    要: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转让的出资未届期股权享有期限利益,此情形非为“瑕疵股权转让”所涵摄,游离于现行立法之外。正在审议的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7条明确了股东的通知义务以及公司相应的审查同意权,第89条第1款明确规定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归属于受让人,折射出了参照适用我国《民法典》第551条债务转移规则的立法倾向。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影响受让人补足出资责任的承担,但在原股东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可适用侵权法,原股东与受让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认缴制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债务转移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