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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的效力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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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文化与法律学院
摘 要:
民事裁判文书中的“本院认为”是裁判者就案件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所发表的评论性意见,旨在构建裁判主文的合法性和说服力。“本院认为”不是判项本身,不得作为执行依据。当事人仅对“本院认为”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但其诉的利益不足以引发再审程序。生效裁判中的“本院认为”所认定的事实为预决事实,具有相对免证效力,可由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后案裁判中对此宜作证据上评判,从而予以纠正。
关 键 词:
本院认为
既判力
执行力
相对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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