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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的效力与界限
作者姓名:方向
作者单位: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文化与法律学院
摘    要:民事裁判文书中的“本院认为”是裁判者就案件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所发表的评论性意见,旨在构建裁判主文的合法性和说服力。“本院认为”不是判项本身,不得作为执行依据。当事人仅对“本院认为”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但其诉的利益不足以引发再审程序。生效裁判中的“本院认为”所认定的事实为预决事实,具有相对免证效力,可由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后案裁判中对此宜作证据上评判,从而予以纠正。

关 键 词:本院认为  既判力  执行力  相对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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