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复议前置 |
| |
引用本文: | 流星.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复议前置[J].工商行政管理,1999(18). |
| |
作者姓名: | 流星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省武宁县工商局 |
| |
摘 要: | 所谓复议前置,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在有复议前置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监督是人民法院司法救济监督的必经过程。《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c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明确赋予了行政机关的复议前置管辖权。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它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条件的.当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