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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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鹏 原原 绵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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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徐某1994年在龙口市某公司因工受伤致残七级,2000年5月31日该公司依法注销,债权、债务由其主管部门承担。1999年4月6日龙口市某股份制企业成立时接收了徐某,双方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某股份制企业与徐某所在的原公司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多年来,徐某一直在同一地点从事同一工作,对用人单位的变换全然不知。2002年徐某提出与某股份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生争议未果,遂诉至龙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股份制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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