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过期税金的审计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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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国进,董保贤.正确理解过期税金的审计收缴[J].河北审计,2001(1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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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国进 董保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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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石家庄市桥西区税务局 [2]石家庄市桥西区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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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今年5月1日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有的审计人员认为 ,新税法实施后 ,审计部门收缴已超过清缴期的税金不那么硬气了。理由是 :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新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 ,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以上两条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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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过期税金 审计人员 审计收缴 执法时效 审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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