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合同至上?--析"高法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引用本文:四川省审计厅法制处.合同至上?--析"高法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J].中国审计,2004(8):35-37.
作者姓名:四川省审计厅法制处
作者单位:四川省审计厅法制处
摘    要:本刊第四期案例聚焦《审计决定VS合同约定》中列举了两个关于基建审计涉及诉讼的案例。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一个电话答复意见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在四川省,相继出现了几起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为了规避审计监督,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民事案件,使得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陷入了困境。据了解,此类案件每年都不断发生,甚至有增多趋势。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人大通过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3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此条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宪法规定的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也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审计厅法制处组织专家学者对此解释进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