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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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牛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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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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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共有房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房产登记机关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进行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一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一般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对该房产处分或继承时,要求另一方签字同意,实际上也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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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产 登记 夫妻 权属 政策规定 当事人 房屋 机关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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