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刑法没有对共同犯罪中止作专门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人中止的认定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即必须要求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方能认定其中止的成立,否则即使共同犯罪人有中止行为,但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同样不能认定其中止成立。即所谓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这种认定标准忽视了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对某些犯罪人的中止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不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返回社会,也有违设立犯罪中止制度的初衷,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国内外理论界提出了新的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国外立法也有规定。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分析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国外立法例,论证我国设立共同犯罪中止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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