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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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天虹,刘荣.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责原则[J].生产力研究,2001(5):7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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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天虹 刘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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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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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功能、立法目的的分析 ,并考察了各国竞争法的规责原则 ,该文指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采取以过错责任为主 ,以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双轨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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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不正当竞争法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4-2768(2001)05-0073-03 |
修稿时间: | 2001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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