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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资源产权制度下的利益分配与补偿责任关系研究——以南方离子型稀土为例
引用本文:樊轶侠,边俊杰.稀土资源产权制度下的利益分配与补偿责任关系研究——以南方离子型稀土为例[J].当代经济管理,2015,37(7).
作者姓名:樊轶侠  边俊杰
作者单位: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100142
2.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100142;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稀土资源地环境风险准备金制度研究》
摘    要: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大背景下,稀土资源表现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具体形式;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全民所有权由各级行政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代理。从政府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企业产权包括排他性产权和非排他性产权,这两类产权构成了矿区利益补偿的基础。分析表明,矿产资源开发的产权主体、利益主体与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主体三者脱节,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风险和问题。因而,实施稀土矿山资源环境产权制度改革是彻底解决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必要途径。

关 键 词:资源产权  利益分配  矿区生态补偿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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