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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摘    要: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做好财产清查、审计等工作。现将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损失处理的财务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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