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的再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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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秀娟.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的再认识[J].当代经济管理,19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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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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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家庄经济学院人文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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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对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的认识,正在由突出其统治工具的作用,被“反映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强制性公约”的共识所代替。这一转变所包含的法学理论是深刻的,它反映了人们在改革大潮当中,对行为规范的法理功效的期盼。同时,对于丰富我们的人权理论也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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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 法律本质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主体 客体 人权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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