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运用实证方法研究社区旅游参与,表明我国社区旅游参与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倡导,或仅为咨询式参与、伪参与,而是已存在的地方实践活动。四川省甘孜州盐源县泸沽湖镇博树村、云南梅里雪山雨崩社区和云南丽江市古城区拉市乡海北村恩宗三社3个旅游社区,通过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制定规则,确立了社区旅游参与的自发机制。这种规则,从法律形式来讲可归入村规民约范畴。同时,旅游社区还利用合同协调内部及外部的旅游竞争关系或协作关系。克服村规民约有限性的办法就是制定国家法律,确立社区旅游参与的立法,要求政府及开发商必须在尊重社区利益,保证社区有效参与旅游的情况下进行旅游开发,赋予社区旅游参与权,保障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区与旅游业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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