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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通知,明确在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汇算清缴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股权投资损失  股权投资收益  纳税年度  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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