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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体名义作决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可请法院撤销
引用本文:
杨维汉.以集体名义作决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可请法院撤销[J].国土经济,2007(4S):77-77.
作者姓名:
杨维汉
摘 要:
为了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关 键 词:
集体经济组织
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
侵害
撤销
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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