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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体名义作决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可请法院撤销
引用本文:杨维汉.以集体名义作决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可请法院撤销[J].国土经济,2007(4S):77-77.
作者姓名:杨维汉
摘    要:为了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关 键 词:集体经济组织  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  侵害  撤销  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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