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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续)
摘 要:
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五十三条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第五十四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
关 键 词:
政府财政部门
决算草案
执行结果
下级政府
执行主体
会议审查
组织执行
公共预算
专项转移支付
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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