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缘何风光十年一朝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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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峪,雨石.假药缘何风光十年一朝殒[J].质量跟踪,2003,14(8):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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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峪 雨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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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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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本),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该款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合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成立以来,全国药监系统已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案28万多起,涉案总值18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088个,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116个、无证经营4万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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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人身安全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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