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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职能界定
引用本文:段春玉,石伟红.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职能界定[J].财经问题研究,1999(12):19-22.
作者姓名:段春玉  石伟红
作者单位:[1]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2]抚顺市信托投资公司
摘    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我国现阶段五项重大改革内容之一, 并呈现出现实的紧迫性。如何界定和处理政府、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责、权、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关键。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定位取决于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 这个范围和程度又是由社会保障的层次性和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社会保障的程度又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我国进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温饱型的社会保障体系, 决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从而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政府责任、法人义务、部门职能、个人权利的责权利关系。

关 键 词:中国  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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