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串货”行为工商不宜查处 |
| |
引用本文: | 李林,周强.对“串货”行为工商不宜查处[J].工商行政管理,2006(4). |
| |
作者姓名: | 李林 周强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市工商局塘沽分局,天津市工商局塘沽分局 |
| |
摘 要: | 我们基层工商部门在办案件过程中,经常接到厂家以“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理由投诉“串货”行为。所谓“串货”是指商品经销商未通过厂家规定的渠道购进厂家生产的商品并在本地区销售的行为,其销售商品可能是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可能是普通商品。工商部门是否可以对串货行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