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3月,C小姐经招聘到一家外贸公司从事跟单工作,后与外贸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4年五一长假期间,由于生产任务紧急,外贸公司安排员工全体加班。由于C小姐工作中的疏忽,致使统计出错,险些造成损失。人事部认为,C小姐不适合继续在公司工作,遂于6月25日向C小姐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她劳动合同将于6月30日终止,要求她及时做好交接工作。7月1日起,C小姐未再到公司上班。7月5日,外贸公司向C小姐发放了6月份工资。7月7日,外贸公司以快递方式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寄到C小姐住处,由C小姐本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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