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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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金甲,胡乐乐.论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J].商,2012(22):114-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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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金甲 胡乐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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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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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法律诉讼模式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样,实行的是职权主义,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在我国的公诉案件审判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诉讼书内容来确定审判的范围,这是不告不理原则的体现。可是,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根据实际审判情况和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的起诉罪名进行改变,一般不会通知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出现裁判权高于起诉权的现象,这就是法院变更起诉制度。本文将从法院变更起诉制度的作用、弊端、法官变更起诉罪名的权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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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变更起诉罪名 职权主义 罪刑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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