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无锡产监杯”全国房屋登记案例纠错活动解读
作者姓名:陈亚菁  王玲君  于斌斌
作者单位: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摘    要:31.本考点考察房产权利人的记载问题。瞎屋登记办法》第20条规定,“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案例中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是周小己,系未成年人,周己仅仅是作为周小己的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因此,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产权利人应是周小己一人,周己是法定监护人而不是房屋共有权人。

关 键 词:房屋  案例  解读  纠错  无锡  登记机构  未成年人  权利人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