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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无锡产监杯”全国房屋登记案例纠错活动解读
作者姓名:
陈亚菁
王玲君
于斌斌
作者单位:
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摘 要:
31.本考点考察房产权利人的记载问题。瞎屋登记办法》第20条规定,“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案例中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是周小己,系未成年人,周己仅仅是作为周小己的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因此,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产权利人应是周小己一人,周己是法定监护人而不是房屋共有权人。
关 键 词:
房屋
案例
解读
纠错
无锡
登记机构
未成年人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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