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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初始登记的房产不应被裁决转移
引用本文:董龙启.未初始登记的房产不应被裁决转移[J].中国房地产,2005(12):57-57.
作者姓名:董龙启
作者单位:沛县房产管理局
摘    要:当前,房产由于价值大和不可移动的特性,越来越成为人民法院清偿经济债务的选择对象。为维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尽心尽责地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是,对于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的权属,仅仅凭事实和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房屋信息,就裁定过户,强制转移,这样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不该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呢?

关 键 词:房产  人民法院  裁决  管理部门  选择对象  合法权益  法律文书  当事人  可移动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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