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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
引用本文:巩丽霞.试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J].经济问题,2005(9):71-73.
作者姓名:巩丽霞
作者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也日益增多。因涉外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之债,国际上尤其是西方各国相继立法就其法律适用问题予以专门规定。然而纵观我国的相关立法,却可谓付之阙如。实体法并无相关规定,而冲突法领域也仅有《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关 键 词:涉外产品责任  法律适用  连接点  侵权行为地  准据法
文章编号:1004-972X(2005)09-0071-03
收稿时间:2005-06-20
修稿时间: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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