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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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巩丽霞.试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J].经济问题,2005(9):7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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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巩丽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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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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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经济全球化,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也日益增多。因涉外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之债,国际上尤其是西方各国相继立法就其法律适用问题予以专门规定。然而纵观我国的相关立法,却可谓付之阙如。实体法并无相关规定,而冲突法领域也仅有《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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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外产品责任 法律适用 连接点 侵权行为地 准据法 |
文章编号: | 1004-972X(2005)09-0071-03 |
收稿时间: | 2005-06-20 |
修稿时间: | 2005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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