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抵押登记持续担保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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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祖国,薛兴慧.物权抵押登记持续担保的法律效力[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1(15):7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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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祖国 薛兴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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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钟祥市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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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务案例
A系某镇个体私营业主,因经营需要,于2007年8月13日向B农信社申请流动资金借款30万元,抵押物为位于集镇街道经营性门面房,评估价值70万元,期限2年。合同到期后A未履行偿还义务。经催收协商,B农信社同意A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后,为其发放借新还旧贷款25万元。经申报,B农信社贷审会同意发放借新还旧贷款25万元,但在抵押合同的签订及抵押物登记手续上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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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效力 抵押登记 借新还旧贷款 担保 物权 个体私营业主 抵押合同 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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